南都訊 記者劉洋 2013年3月,成都雙流縣百餘出租車司機自組出租車公司,車輛過戶時與原經營公司發生糾紛,反映情況途中3人以涉嫌非法示威、游行罪被刑拘(南都2014年7月曾報道)。昨日,此案一審宣判,三名被告人均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2012年6月1日,《成都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正式施行,成都出租車行業確立了“公司化經營、員工制管理”的改革方向。這一年,雙流縣406個出租車經營權陸續到期,雙流交通局擬收回經營權,實施“公司化”改革,即車和經營權都是公司的,個體只是“員工”,受雇開車。
  雙流交通局主管出租車運營的副局長趙天宇稱,改革一為增強出租車的風險抵抗能力,解決“個體車主出了事故賠不起”的問題;二則便於政府規範管理,杜絕“炒經營權”引發的市場亂象。但在持有經營權的車主看來,這是政府強制沒收私人財產,以前掛靠時自負盈虧,以後只能為公司打工。百餘個持有經營權的車主此時提出自建公司運作,他們認為,以自有經營權入股的方式組建新公司,既符合政府改革的方向,也能保住自己的經營權。
  經多番交涉,雙流縣政府同意個體經營權者自由組合成立新公司,經營權由政府有償授予公司,個人成為股東。2013年3月15日,車主鄒光華、賀德忠等人拿到了“雙流雙隆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這是雙流首家出租司機自己出資組建的公司。
  辦了新公司,有了經營權,車主還得把車輛從老公司轉過來才能運轉。此時,老公司以“短期內無法清查個體經營權者的債務和違章記錄”為由提出每輛車10萬-20萬元不等的過戶費。自建公司的車主不服,與老公司的談判破裂,遂在2013年3月27日晚一起開車出城,準備向上反映情況。
  在此過程中,數十位車主被刑拘,最終鄒光華、溫中華、王堂貴三人以涉嫌非法示威、游行罪被提起刑訴。此案2014年6月25日一審結束,未當庭宣判。
  昨日,一審判決出爐。雙流縣法院並未以“非法示威、游行”定罪,而是認為三名被告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判決書稱:“關於該案中雙流縣政府和交通局在經營權過戶上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駕車進京是為了維護被告人自身合法經營權,不影響三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最終,三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有被告家屬告訴南都記者,對此份判決並不滿意,“我們會再上訴,要求判無罪。”
(原標題:“雙流出租車案”三被告人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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