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8月29日郴州(湖南)電記者 阮占江 通訊員 許志華 劉小明 本已漏網的雲南毒販岩約,經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檢察院立案監督,重被抓獲歸案,在檢察機關的指控下,被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緩。8月27日,該案被郴州市人民檢察院評為優秀案件。
  2012年9月8日,郴州市蘇仙公安分局提請該區檢察院,以涉嫌販賣毒品罪批准逮捕何小中、譚小鋒、張見忠三人。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承辦檢察官在仔細審查公安機關的偵查案卷時發現:雲南籍男子岩約也涉嫌販賣毒品罪,而且是何小中等3人的“上線”,應當予以立案偵查卻未立案偵查。案情重大,蘇仙區檢察院馬上啟動立案監督機制,同時制定了立案監督工作方案,確定了承辦檢察官。9月11日,該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了《檢察建議書》。同日,公安機關對岩某涉嫌販賣毒品一案立案偵查,並迅速派出緝毒幹警趕赴雲南省西雙版納州。通過巧妙運用偵查手段,最終將藏匿在景洪市的岩約抓獲歸案。
  承辦檢察官介紹:“由於岩約要在雲南抓獲,偵查人員辦案難度大,稍有不慎就會造成證據滅失。為防止證據滅失、證據鏈不完整以及取證程序瑕疵,我們提前介入,引導偵查人員對現場勘察、提取贓物等偵查過程採取錄像方式進行固定,對搜獲的證據要求在見證人的見證下進行封存。這樣確保了公安機關在短時間內收集到確鑿有效的證據。”面對鐵證,被抓捕歸案的岩約如實供述了自己從境外人員手中購買毒品再轉賣給何小中等人並從中獲利36000元的犯罪事實。
  原來,2012年8月,該市公安局蘇仙區分局禁毒大隊接到線索:有郴州籍的團夥販毒人員與雲南毒販接觸,可能是商議購買大批量毒品事宜。經過縝密偵查,警方初步鎖定了何小中等3人有重大嫌疑。因案件涉及湖南、雲南兩省,該案被列為公安部毒品目標案件之一。同年8月下旬,何小中分別找譚小鋒、張見忠商量合伙出資從雲南購進毒品麻古回郴州販賣一事,均表示同意。8月29日,何小中、譚小鋒、張見忠分別準備了12萬元、26萬元、28萬元毒資,何小中駕駛一臺東風雪鐵龍轎車、張見忠駕駛一臺本田越野車前往雲南。為掩人耳目,三被告人還邀請了另兩個不明就里的朋友裝作去雲南自駕游。次日晚,何小中一行到達雲南省西雙版納州景洪市,住在南亞風情商務酒店。第三天,何小中找到岩約購買麻古。岩約與緬甸毒販(另案處理)聯繫後,決定以每袋52000元的價格購進麻古,再以55000元每袋的價格販賣給何小中等人。第四天,何小中將自己與譚小峰、張見忠共同籌集的66萬元毒資交給岩約。隨後,岩約將62.4萬元交給緬甸毒販,從中賺取3.6萬元差價。9月2日,岩約從緬甸毒販處提取了12袋麻古,並交給何小中三人。何小中等人將這12袋麻古藏進雪鐵龍轎車車門板內。9月3日,公安機關在何小中等人居住的酒店將其抓獲,並當場從車門板內繳獲12袋疑似毒品的紅色藥丸。經鑒定,被繳獲的紅色藥丸系麻古,凈重達6976克。
  2013年11月4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岩約、何小沖、譚小鋒3人均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被告人張見忠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一審宣判後,四名毒販均認當庭認罪服法,不上訴。承辦檢察官說,在這起共同犯罪中,何小中系犯罪的提起者,直接與“上線”岩約聯繫,是組織者、策劃者;譚小鋒、張見忠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較何小中要小一些,但譚小鋒曾因搶劫、故意傷害等等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次犯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該市檢察機關在優秀案件評選時評價該案:“蘇仙區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幹警從蛛絲馬跡中發現漏犯的重要線索,及時啟動立案監督程序,並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夯實了證據,最終使漏網毒販得到了法律的嚴懲。”  (原標題:檢察院立案監督後雲南一漏網毒梟被判處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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